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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双方签约不参加生育保险违法

转载 劳动法规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13-04-01 10:28 {{clickNum}}

  临沂市某建筑安装公司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多次督促下,同意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然而却遭到职工拒绝。由于职工们对生育保险不认识,加上对厂方不信任,不同意参加生育保险。这正中企业下怀,既然职工不同意,且企业绝大部分都是男职工,企业就可以省下这笔费用了。考虑到当地人社部门三令五申要求企业参加生育保险,为逃避社会责任,该公司便与职工签订了一纸协议。协议称:“职工不同意参加生育保险,企业不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生育或做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企业概不负责。”虽然后来该企业在当地劳动保障执法检查中被处罚,限期缴纳了生育保险费,但这个案件留给我们的问题却值得深思。

  目前,有些企业为了减少资金支付,费尽心思逃避社会保险责任,不参加生育保险。在人社部门多措并举做通企业工作的时候,许多职工只顾眼前利益,对企业参加生育、工伤保险等小险种的做法不支持、不认可,令人保部门哭笑不得。

  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企业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既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职工应尽的义务。

  《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不参加生育保险的约定是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因此,该企业受到人社部门的处罚也是咎由自取,有类似行为的企业应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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