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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维权,避免过激行为

转载 劳动法规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13-04-03 11:30 {{clickNum}}

  过度维权类型一狮子大开口索要天价补偿

  在一家颇具规模的外企从事销售经理的陈某工作不到两年,年薪10万元左右。在离职时他向企业提出了超过100万元的加班费和补偿金。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平时、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分别可以获得1.5倍至3倍的加班工资。因为陈某的销售岗位特殊,按公司规定,只需上班时打卡,下班无须打卡。因此,陈某说自己经常加班到晚上10时多,休息日、法定假日也不例外。于是,算下来就有了上百万元的巨额加班费。

  更离谱的是,有一家企业自2008年4月份起就处于停产状态,员工却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请求“全年的加班费”!明明停产没开工,怎么会产生加班费呢?原来,劳动者一方离职后在代理人的“指点”下要企业赔偿去年全年的加班费。而事实上,这家企业去年4月停产,企业最多支付前三个月的加班费,而非全年。

  特别提醒:2009年以来,劳动者向企业提出高额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一些自恃“懂法”的员工,他们一旦离开企业,就以索要加班费和补偿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少则几十万元,动辄上百万元,而他们原来在企业的年薪也不过几万元。劳动法专家何楚先生表示,由于管理上的疏漏,企业对类似的诉讼往往提不出任何书面证据反驳,又因双方的诉求差距太大,基本上难以通过调解处理。由于现在申请仲裁免费,少数劳动者在申请事项上没有以前慎重,抱着“不提白不提”的心态提要求的现象有所增多。但是,无理的要求“提了也白提”。提出不合理要求,不仅难以得到满足,而且会激化争议双方矛盾。

  过度维权类型二 过激维权演变成暴力事件

  2009年5月15日下午,近200名某知名企业深圳分公司销售人员停工,从公司步行到南山区劳动局抗议公司对于薪酬制度的调整。之前一天,该公司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几十名员工将广州分公司销售副总经理陈XX堵在了办公室。几天后,由于当地劳动部门的介入,该企业与员工已经“和平”地解决了问题。事后,一些媒体的报道把对陈XX这十多小时的围堵称为“对峙”。其实,在被堵管理人员心中,这无异于“扣为人质”,作为与公司更高层谈判的筹码,或是成为员工们为引起媒体或相关部门关注而故意制造的事端。发生这类事件,尽管多数都会和平解决,也没有人质受重伤,但被群情激愤的员工围追堵截的高管心中一定留下“恐惧”的阴影。

  据《东莞时报》报道,2009年4月23日上午7时,像往常一样,彭某一大早就来到公司,等待主管钟某分配当天的工作,但等到的却是一份解雇通知书,由于事发突然,他就去找公司的高层,希望公司能给他一个机会。但彭某最终没有找到人给他做主,心灰意冷的他回到自己的部门,再次向主管问及解雇缘由并向他求情,但还是被拒绝了。两人发生争吵之后,彭某随手拿起工具,将主管打死。砸死主管后,他没有逃跑,在办公室里呆坐了一会,就自己打电话报警自首。他的同事李先生说:“平常彭某挺随和的,这次失手杀人应该是因为失业而走上极端的。”

  特别提醒:员工为保护薪水和工作的抗议示威激烈程度的升级令相关的劳动部门非常头疼,但他们一向不鼓励企业管理层对示威者或带头闹“对峙”的员工提出诉讼,以避免激化原本就很紧张的劳资关系。企业也在苦苦应对具有潜在危险的问题——如何在经济危机严峻之际平稳实施减薪和裁员计划。作为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应该首先想到相关劳动保障部门,走法律途径,千万不要为了维权反而变成威胁、恐吓、劫持、杀人者,最终会把自己从维权者变成了违法者。

  法律专家提醒说,单位如果不建立健全的工资、考勤制度,一旦涉入劳动争议的诉讼中将非常被动。当用人单位和员工对于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各执一词时,根据举证规则,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如果单位提供不出经过员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清单,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导致的败诉案例足以提醒企业对熟悉《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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