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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外出务工,记得先签劳动合同

转载 员工关系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14-02-27 11:29 {{clickNum}}

  17个在建项目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

  “拖欠、克扣工资仍然是劳动者的主要诉求。”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长沙市共计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1652起,其中工资类案件1113起,占总案件数的67%;而农民工工资类案件661起,又占工资类案件的59%,占总案件数的40%。2013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共为农民工追回工资5693万元,参与处理突发事件82起。

  截至2014年1月13日,全市各级人社部门对辖区内在建工地进行了排查,共计排查在建项目407个,涉及农民工6.3万人,排查期间责令补发577名农民工工资及赔偿金717.6万余元。排查发现存在不稳定因素的在建项目17个,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7758.5万元。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有2个,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有5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1个,50万元以下的项目9个。

  【措施】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处理

  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项目开工前必须按标准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规范管理保障金账户,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本人,从源头上制止拖欠克扣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前劳动者追讨被拖欠的工资比较难,市人社局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只有走司法程序,费时费力,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现在我们可以联合公安、司法部门,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形成强大震慑作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刘星亮介绍,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或者诈骗罪立案处理。

  加强工程施工管理,工程总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建,违者依法予以严处。

  以案说法

  案例1订立书面协议作为结算依据

  “今年可以高高兴兴地回家过年了,家里人还等着呢。”1月7日,农民工周建良高兴地说。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帮助下,包括他在内的105名农民工终于拿到了拖欠了1年的薪水总计200多万元。

  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底,周建良等7个班组共105名来自湖南、湖北、安徽的农民工,在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某工地做工。2012年底完工时,工资一直未付清,随后多次讨要被拒。直到2013年7月,该工地项目部负责人以农民工班组为单位出具结算证明。当年12月31日,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受理该案,并于今年1月6日向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相关情况。

  当日下午,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到达该公司,了解到造成这次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工程完工后项目经理部未与班组长结算清楚而造成的。经耐心做工作,民工方、公司方、律师方三方面一起对工程结算进行了核算。经过一晚上的核对,前期已支付1127.7万元,还欠民工工资229.521万元。1月7日上午10时至12时,在监察员的见证下,将所欠10个班组的229.521万元通过网上银行全部支付到位。

  维权提醒:结算不清导致拖欠工资案件在年底清欠工作中发生很多,所以班组长和项目部订立书面协议,在工程完工后结算时能作为有效依据,从而避免引发结算纠纷。

  人社部门提醒建筑业农民工,开工前必须与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农民工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双方各持一份。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与无资质的单位和私人“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自身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害并难以得到保护。

  在平日,劳动者应注意搜集和保留有关证据,在与企业进行施工资料、工具设备交接、现场签证及量(价)结算时一定要由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社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案例2工程分包“黑包头”,小心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初,几十位民工聚集在岳麓区含浦镇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门口索要工资,现场一度事态紧张,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收到消息后迅速赶赴现场。

  经了解,该项目开发商是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承建方是长沙方大置业有限公司,长沙方大置业有限公司无建筑资质,挂靠在湖南望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方大置业有限公司又以承包的方式将7栋楼房的施工分包出去,这次就是承包实验楼和食堂的唐某班组的民工被拖欠工资。

  唐某承包的工程总造价为1940万元,按合同的要求已支付给唐某1870万元,还有70万元未支付。最后经监察员引导核实拖欠民工工资150万元。经多次协调,双方达成协议,分两次全额发放民工工资,同时全程督促支付到每一位民工手中。

  维权提醒:在建筑工程领域,由于企业违法或非法将工程层层转包,一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带领农民工承揽工程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该领域仍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多发地带。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将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承担支付工资的连带责任。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

  温馨提示

  工资被拖欠,请第一时间投诉

  “时间拖得越久,清欠的难度越大。”市人社部门提醒劳动者,在发生工资拖欠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向各级人社部门反映。由于维权都有时限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举报投诉案件的时效期限为两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同时,农民工朋友外出打工时,一定要通过正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一定要看清楚用工主体是否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切忌直接给没有营业执照的包工头干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条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追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已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行,《修正案》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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