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车求职”劳动关系被否认
司机张某从2004年起一直以“带车求职”的方式为深圳某咨询公司提供接送员工服务,现因深圳某咨询公司终止与张某的合作,张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认定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与被告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记者昨天从罗湖法院获悉,该院审理后认为,司机张某与被告深圳某咨询公司之间不属劳动关系,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深圳某咨询公司是成立于2004年的一家外资企业,成立之初,张某便以“带车求职”的方式为该公司服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张某自带本人所有的小汽车为公司员工提供上班及外出时的接送服务,公司每月通过其员工个人账户向张某支付人民币6000元,并支付车辆油费、停车费、路桥费等费用,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由张某自行承担。
2012年2月,张某向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拒绝。2012年9月开始,深圳某咨询公司终止了与张某的合作,双方发生争议。张某申请仲裁,要求与该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
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其为被告公司司机,根据常理,司机岗位应当是劳动者提供驾驶技能及相应劳动力,公司提供车辆。而本案中,被告驾驶的车辆为其个人购买,并由其个人负担车辆的保险、维修费用,从生产资料的提供义务人上看,原告与被告之间法律关系显然不应属劳动关系。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