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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资引发的一些常见劳动纠纷

转载 劳动法规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12-02-13 11:20 {{clickNum}}

入职谈钱伤感情——关于工资的那些纠纷

谈起工资,其实工资有狭义和广义的不同理解,狭义的工资只是指每月固定的那部分收入,与奖金对应,而广义的工资则包括所有的收入。《劳动合同法》上所说的“劳动报酬”是广义的说法,包含了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年终奖等工资型收入。

工资的发放应该遵守雇佣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但是工资是不可能始终一成不变的,这就造成了双方不太可能一直遵守约定,所以,如何认定双方之间对于工资变化的认可也是一大难点。通常,如果工资变化后双方没有争议、长期履行,相当于双方认可这一变化。但是,为了规避相关的风险,雇佣双方还是签署书面确认比较保险。

Q1:把工资的一部分作为奖金,每个月扣除,留到年底再发,这种做法合法吗?

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中,有一部分工资的发放时间是年底,这是对工资发放时间的约定,并不违法。但是员工一旦离职,这些发放时间为年底的工资应当一次性发给员工,不得以离职为由,克扣员工工资。

Q2:年终奖何时发有规定吗?公司可以延缓1个月发年终奖吗(如过年为1月底,公司在2月底发年终奖)?

年终奖何时发放要看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上均没有明确提到年终奖的发放情况,则公司有权利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时间。

Q3:如果员工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了,公司有权不给他年终奖吗?

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上明确有年终奖,而且明确了年终奖对应的年度,员工在做满了这个年度之后离职,则应当有年终奖。有些公司没有年终奖,但是会针对季度或者年度有其他奖励,比如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有一定的奖励,其性质与年终奖有所差异,不能简单地认为这就是年终奖,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Q4:公司在试用期内给员工进行培训,称培训费高昂,把培训费抵扣作工资,以此作为理由不发工资,这样做合法吗?

培训费与工资完全不属于一个性质,而且试用期内的员工培训多数是上岗前的必要培训,将这种培训成本转嫁给员工,是不合法的。擅自将培训费抵作工资,不发工资,属于无故克扣工资,可以通过劳动监察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因此公司以培训费用高昂为由要员工用工资抵扣,属于无故克扣员工工资是违法的。

如果培训费用真的高昂,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样一来企业和员工双方都能得到保障。

Q5:员工有带薪休假,但公司不给休,把假期折算成钱给员工,这种做法可以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所以,在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单位可以将未休年休假通过折钱的方式给员工。不过要注意,折钱的标准是给3倍的工资。考虑到正常的一倍工资已经发放了,所以在具体操作时,补发2倍工资即可。

离职拉锯战——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

入职谈钱伤感情,离职谈钱更是一场拉锯战。离职的时候,如果单位要求员工将曾给予的待遇退出来,这是被允许的么?

这个问题其实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因为单位能给予的待遇太多了,有些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的,有些是单位自己设立的,有些具备完善的退出规定,有些则没有事先约定。很多条件都会影响这个问题的结果。下面让我们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Q1:离职后,公司要求把工作服“强卖”给员工,说是给员工定制的,并且公司能够提供发票,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如果工作服是工作必须的,这属于国内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公司完全应当提供给员工这些服装。比如,密封工作间的密封服。

如果工作服不是工作必须的,只是为了统一的形象而配置,那属于公司企业文化的要求,也应当免费提供。比如,酒店的高级制服。

但是考虑到有些工作服确实昂贵,而且完全交给员工管理,脱离了公司的控制。公司担心员工擅自离职后给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也可以理解。但必须要员工买制服,员工没有选择权,则是混淆了公司与员工、商家与消费者的界限。前程无忧特约劳动法专家苗其巍建议公司通过收取适当的押金,来解决这一矛盾。同时,为了避免争议,最好在面试和入职时通过书面的方式获得员工的许可。

Q2:离职了,公司要求员工把补充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分的房子、培训费等“吐”出来,这合法吗?

补充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分房、培训都不是国家强制要求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公司给予员工这些待遇,是公司自己可以决定的。为了留住人才,给予这些待遇,公司可以设置一些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不过,如果要求员工在离职时退回已给的待遇,公司应当与员工有明确的约定,或者内部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才行。

Q3:员工把全年的带薪年休假都休完了,但未工作至满年休假的工作期限就离职了(比如,公司给予员工1年7天的带薪年休假,要求是员工做满1年,但员工未坐满1年就离职了,但已把7天的年休假都给休了),公司要求员工把多休的年假折算成钱“还给”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年假又该按什么比例折成工资呢?

带薪休假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一种是公司在国家规定的年休假之外,额外给予的年休假。前者有法律强制性,后者则有公司自由性。前者法律有明确规定,如果一个员工离职时,把不属于自己应休的年假给休了,公司无权要求员工退还给公司,同样也不能折钱还给公司。后者则可以根据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或公司自己的规章制度来决定如何做。如果有明确约定或规定要员工还给公司的,按照约定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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