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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至分公司须签新合同吗?

转载 劳动法规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12-03-21 15:31 {{clickNum}}

调至分公司须签新合同吗?《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你可以关注一下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前者有法定代表人一栏,而后者只有负责人一栏.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另由他人担任,但是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

子公司与分公司差别很大,它是一家独立的公司.子公司虽然由母公司出资设立,但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都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当然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同一人.关联公司是指投资人与两家公司有投资资金上的关联.关联的形式很多,子公司也是其中一种.其他还包括同一投资人投资的两家公司,大股东为同一人的两家公司,相互投资的两家公司等等.

如果你去的是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行为本身就是同一公司所为.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分公司履行,只要员工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完全可以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当然,稳妥起见,最好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变更的协议.所以,你没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员工自己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你去的是子公司等关联公司,不一定非要签新合同,则要分析一下原先的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确定过一个原则:“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员工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公司的,如果没有签新合同,原先的劳动合同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失效,而是履行劳动义务的对象发生了变更.所以,要索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恐怕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这种情况下,合同到期后由新公司来签订劳动合同,原先工作年限不带入新公司的,原公司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到期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作年限带入新公司的,可以不给予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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