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由哪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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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郭某于2007年6月21日到某软件公司工作,2009年6月1日某软件公司向郭某出具了离职证明,确认郭某于2009年5月31日离职。后郭某以要求确认2007年6月2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软件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000元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2009年9月2日,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如下:1、郭某于2007年6月21日至2009年5月31日与某软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某软件公司一次性支付郭某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0410元。某软件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
【审理过程】
某软件公司诉称:某软件公司于2007年6月21日按照人事招聘制度聘任郭某为该公司员工,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郭某享受了公司员工通常福利待遇。根据公司人事招聘制度的规定,招用的员工只有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能根据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并拥有提升和发展的机会。郭某在任职期间,不仅享受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也享受了公司奖金及其他的福利。所以,某软件公司与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是真正的事实。同时某软件公司已经按照郭某的工作时间发放了工资,故某软件公司不应当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现某软件公司认可与郭某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第二项,请求法院判令某软件公司无须向郭某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郭某在一审法院答辩称:我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查明及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同时对裁决结果也无异议。我与某软件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应对此予以赔偿,故我不同意某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了郭某的入职时间,某软件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的情况,及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某软件公司向郭某支付的工资分别为:2549.29元、2603.29元、2421.4元、2523.11元、2599.2元、2521.8元、3385.8元、2953.8元、2953.8元、2944.8元、2971.8元。
某软件公司主张与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郭某不予认可,某软件公司亦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提交的《离职证明》盖有某软件公司的公章,双方在庭审中亦均认可2007年6月2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某软件公司与郭某存在劳动关系,故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某软件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一方应就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某软件公司关于已与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如下:一、郭某于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与某软件公司某软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软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郭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三万零四百一十元;三、驳回某软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软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公司人事高管离职未做工作交接,导致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某软件公司无须向郭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郭某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争议,且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某软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在确认劳动关系后,有无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由哪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劳动者虽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进入用人单位,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故此前未签订劳动合同,补订劳动合同仍然是用人单位的责任。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就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负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在一审中即声称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又无法提供该合同,并无法对其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提供合理的理由。故二审法院认为,作为用人单位,某软件公司应对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某软件公司主张其已与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郭某对此予以否认,且某软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主张,故某软件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