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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跳槽进对手公司法官判赔10万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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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用微信扫一扫 2014-04-03 14:32 {{clickNum}}

  曾在一家培训机构任职的李某,与公司方签下竞业限制合同,承诺若是离职一年之内不得在同业圈内再就职。4年后他跳槽进入另一家教育公司上班,原东家以其在竞争对手处工作需支付违约金为由将他告上法庭。记者昨悉,这名跳槽者被硚口区法院一审判赔10万元违约金,而他表示不服已提出上诉。

  入职签下竞业限制合同

  28岁的男青年李某,于2009年9月1日应聘到武汉一家培训学校,从事数学教学。校方当时与他签订了《合同》以及《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同》,约定:李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12个月内将不会(亦不允许其本人拥有权益的公司等)在对申请人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第三人(含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处接受或者取得职位,或向第三人提供咨询或者其他协助,若违反协议约定,应赔偿校方人民币不低于10万元。

  从事奥数培优的李某有教学经验,深得学生喜爱。去年3月14日,在该学校工作4年的李某,突然向校方递交辞职申请,声明是因工作时差之故。校方表示理解,并于4月15日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跳槽到了另一培训机构

  去年5月,校方按《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给李某转汇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因李某未提供开户行名称而未能汇款。此后,校方通过电话联系以及发律师函,李某均表现得不太热心。蹊跷之余,校方从武汉市社保中心得知,已有另一家教育培训公司在为李某缴纳社保。校方登录该培训公司网站,发现李某辞职后即在该公司任职。

  去年7月,校方查询到开户行后,向李某账户打入5-7月份共计三个月1314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两个月后,校方将李某告上法庭,诉其违反《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同》,在该校竞争对手、从事同行业的该教育公司任教,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庭上,李某感到委屈。他辩称,用人单位滥用权力限制劳动者,该竞业限制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此外,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而违约金则定得太高,合同显失公平,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合同。

  一审判决跳槽人赔10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教育公司与原告性质相似且都属于在同一城市的教育培训机构,与原告构成了竞争关系。李某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双方所签约定,对此,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原培训学校和李某所签合同有效,李某须向原培训学校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昨日,主审法官表示,法律并未对竞业限制补偿金最低标准以及违约金最高标准作出明文规定,只要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即有效。目前该案尽管仍在上一级法院审理中,但案件出现还是给就业者作出了提醒,是否签订、如何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要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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